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代理时间:2024-03-27
代理律师:
案情介绍:
原、被告与xx年xx月经人介绍结婚。主要是因为被告家庭暴力现象严重,没主义。婚后有一个四岁女儿,按揭房一套、斯太尔王工程车一辆。
案件处理注意事项:
1、 在婚姻方面对律师而言,整天解除的是不幸、失败的婚姻。我们所做的工作就是怎样为当事人解除痛苦的婚姻及分到自己所因该得到的财产。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虽然走过四五年的婚姻历程,但是一个男人没有果断的做事原则,常常摇摆不定的主意,最终将会被女性所抛弃,当男方的手印签了以后,他是很灰心丧气的。
2、 在财产上男女在结婚买房的时候,尤其是女方一定要写上自己的名字,包括以后的房产证上都应该写为夫妻共有。
3、 在法院主持调解离婚的情况下,在调解协议生效时,在实践中有些法官为了省事。通常会让带孩子的一方写一个保证书,如果因为另一方不付抚养费只能通过自己协商解决不能通过法院执行解决。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一般不要写这个保证书。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双方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一)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二) 尚在校就读的;
(三)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